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TDV-114-消債清-55-2025032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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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正輝(原名黃懷輝)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正輝(原名黃懷輝)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 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 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正輝(原名黃懷輝)聲請更生,經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本件債權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929,324元,惟聲請人所提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1,000元,共計6年72期,清償成數41.05%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聲請人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648,090元,另其自陳現幫忙務農及銷售自家農產品,未有工作收入,每月由母親給予7,000元,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已逾母親給予金額,故此更生方案顯無履行可能,本院司法事務官遂命聲請人說明將以何種收入支付更生方案,並提供保險為更生方案擔保品,然其無法補正,並同意轉為清算程序。綜上,本件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性,自難以依同條例第64條第1項依職權認可,爰裁定本件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