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V-114-簡聲抗-2-20250324-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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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黃政傑 相 對 人 黃鈺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7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聲字第39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供擔保金額應變更為新臺幣93萬元。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提起本院113年度橋簡字 第104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下稱本票訴訟),並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558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業經原裁定命聲請人應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因本票訴訟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判決,確認相對人持有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於超過41萬元及其利息之部分不存在,是第一審判決認定聲請人僅需給付相對人41萬元票款,原裁定酌定之上開擔保金額,超過聲請人應支付金額之3倍,顯屬過高。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酌減擔保金額等語。 二、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准許停止強制 所定之擔保金額,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自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98 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判要旨參照)。惟抗告法院仍得依職權認定該擔保金額是否相當,倘認原裁定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當,自得於駁回抗告之同時,裁定予以提高或降低之,而毋庸於主文另為廢棄原裁定擔保金額部分之諭知(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81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83號裁判要旨參考)。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4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 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共計400萬元,及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下稱執行債權),並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558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訴請確認相對人之執行債權,於超過41萬元本息部分不存在,經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042號審理,並據以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本票訴訟卷宗審認無訛。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本票訴訟確定前,其之執行債權無法即時受償之遲延利息損失,而該項損失之利率,應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  ㈡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之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惟抗告人就相對人主張之本票債權400萬元,訴請確認於超過41萬元部分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359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據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計算,民事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各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及1年6個月,合計為5年2個月,故相對人於本票訴訟期間因遲延受償所生之利息損害,估計約為93萬元(即359萬元×5%×(5+2/12)年=92萬7,415元,取至萬元整數)。  ㈢原裁定審酌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於本票訴訟第一審判決後 至定讞期間,因停止執行而延後受償所受之損害,酌定抗告人應供擔保120萬元,已斟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抗告人以第一審判決確認相對人之本票債權於超過41萬元本息部分不存在,認其僅需給付相對人41萬元,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命其應供擔保之金額過高。然查,相對人已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1號第二審審理,亦有該卷宗可稽,故本票訴訟之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應無理由。惟本院審酌上情,認原裁定命抗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尚屬過高,應有調整之必要,爰依職權變更為93萬元。 四、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之理由,並無可採,抗告應無 理由,惟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既無以維持,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此部分變更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 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 112年4月28日 1,0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3年6月7日 0000000 0 112年4月28日 1,0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3年6月7日 0000000 0 112年4月28日 1,0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3年6月7日 0000000 0 112年4月28日 1,000,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3年6月7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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