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4-聲再-1-2025011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高聖傑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 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歷次聲請再審,本院法官拿了27次再審費 用,此為伊之敬老金,伊陳情27次,結果是死的。這些法官是很會讀書的人,來去世上都兩手空空。死老百姓不敢辦,更不用辦職業軍人。只有伊不是人,來時兩手空空,但去時卻要帶著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故伊不是人。伊遭駁回27次再審,但老百姓願意再審27次,請法官給一個天平不歪的再審等語。 二、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 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係 以聲請人未具體敘明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事由,聲請人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此先敘明。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觀諸其再審理由所載「不敢辦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此二事件」等語,其意係在指摘本院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07號判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判決有關聲請人有無比中指、伸手撫摸生殖器之事實認定,是聲請人僅表明其對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而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及第436條之7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