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異議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TDV-114-聲-19-202502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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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葉文富 相 對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張瑞芬 上列異議人公證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係以:住宅法、公證法,民國113年4月申辦、5月 公證人等與執行單位、管理單位...違背公序、法令至今(114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195204號核定補助公證費)544戶、2公證人、國土署、國營事業管理司主管知情危害(幫助隱飾)未處置中,旨揭行政院授益之居住權、公共利益計畫高雄市政府楠梓學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案件,2位公證人遭控制公證公文及程序,併妨害公文、郵信、申辦個資之真實: ㈠⒈2位公證人未真實登載社宅2筆建號使用、公證性疑義。 ⒉個案申辦租金弱勢個資審裁113年公證日請求附記登載,遭 2單位與公證人聯合妨害(行為分擔),8個月置之不更正錯(措施)。 ⒊公證書管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空白,拒絕請求人「 詳實登載」。 ㈡公證書及案卷資料只蒐集台糖(先付公證費方)滅失,另請 求人依法參加公有房舍社會住宅申辦須知公證事證及權益: ⒈113年度橋院民公耀00252等案卷未給請求人全卷。 ⒉請求人「申請書」遭竄改,公證人、國土署、國營事業管 理司縱容不法。 ⒊公證人執行補助金公帑事件,任由洪天財操控公共公舍, 業務行政計畫,拒絕案件詢諮,113年5月18日那件至今。異議。 ⒋新任公證人544戶公法措施授益案件稽考公證真實可用性, 行政院計畫可執行使用,妨害真實。防止危害公正。 ㈢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消保官、都發局、警察局、消防局、民 政調解會、職務監督裁罰之。請收件人轄知行政院公帑計畫專責承辦人等語。 二、本院所屬公證人陳述意見則以:本公證人查無請求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葉文富之相關案件,113年度橋院民公耀252號非本公證人案件。 三、按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 不當者,得提出異議。公證人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3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3日內送交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院應於5日內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公證法第16條、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之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民間公證人張瑞 芬所辦理之何公證事務,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難認其異議為有理由。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