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補-101-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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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奕錡 被 告 楊盛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9,357元,及自民國1 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 14年1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2月4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 額為4,748元(計算式:1,019,357元×34/365×5%=4,748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4,105元(計算式:1,019,3 57元+4,748元=1,024,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