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V-114-補-110-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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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曾吳美絨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蔡來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22平方公尺)返還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0元(計算式:占 用面積1.22㎡×公告土地現值17,500元/㎡=21,3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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