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補-111-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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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黃璧妤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黃輝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之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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