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4-補-112-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劉秀芳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恩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