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V-114-補-114-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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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被 告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857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自1 13年12月2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2月8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 額為15,615元(計算式:523,857元×68/365×16%=15,61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9,472元(計算式:523,857元+1 5,615元=539,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