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4-補-117-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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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馮士霖 被 告 林成 徐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 地如起訴狀附圖A部分所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面積約100 平方公尺)拆除、騰空後,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3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0 ㎡×公告土地現值20,583元/㎡=2,058,3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前 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至 於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8, 300元【計算式:2,058,300元+20,000元=2,078,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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