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補-129-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呂岱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閙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 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86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45.54㎡×公告土地現值6,1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90=70,8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