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補-130-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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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李國章 被 告 李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0,233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7㎡×公告土地現值114,200元/㎡×原告權 利範圍1/6=4,130,2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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