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信託檢查人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V-114-補-149-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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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陳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信託檢查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