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V-114-補-150-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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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律奇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朱錦雲 蔡季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 號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0,400元(即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