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4-補-16-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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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興鏞 被 告 黃通元 黃貴香 黃貴英 郭玉蘭 林金玉 黃鍾美妹 黃清梅 呂黃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 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合計216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 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40 0元(計算式:216㎡×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518,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