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V-114-補-166-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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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蘇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枝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9,56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5.23+167.03)㎡×公告土地 現值10,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509,5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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