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V-114-補-17-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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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蔡永裕 被 告 洪賢章 洪新川 洪宇正 洪漢義 洪漢明 楊宗翊 楊宗璟 楊宗諺 鄭丞淯 許瑞麟 陳志誠 洪林秀蕊 趙麗美 林秀玉 陳政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竹區三埤段266、267、26 9、272、273、277、278、285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4,7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高雄市路○區○○段○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元/㎡)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66 8,143.06 1,800 22477/199392 1,652,307元 2 267 5,321.74 1,800 22477/199392 1,079,833元 3 269 7,441.46 1,800 6776/199392 455,194元 4 272 316.16 1,800 22477/199392 64,152元 5 273 381.28 1,800 22477/199392 77,365元 6 277 3,404.13 1,800 22477/199392 690,731元 7 278 1,925.92 1,800 22477/199392 390,788元 8 285 1,302.86 1,800 22477/199392 264,363元 合計 4,674,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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