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TDV-114-補-171-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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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劉耀駿即一勤工程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易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7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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