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TDV-114-補-175-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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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吳合發 訴訟代理人 吳合進 被 告 吳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竹園段904- 21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所有權應有 部分各1/2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88,6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8㎡×公告土地現值1 9,000元/㎡×1/2)+(房屋課稅現值285,300元×1/2)=788,65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10,4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