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V-114-補-176-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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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鐘菁帶 被 告 鐘天南 鐘彥旭 鐘林清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請求被告鐘天南、鐘彥旭、鐘林清足應將坐 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現況測量 成果圖所示⑼、⑽、⑹、⑸之建物拆除(面積各為43.71平方公尺、4 4.32平方公尺、81.58平方公尺、68.24平方公尺,合計237.85平 方公尺)後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96,91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37.85㎡×公告土地現值12, 600元/㎡=2,996,910元】;訴之聲明第四至六項前段請求被告鐘 天南、鐘彥旭、鐘林清足17,876元、16,567元、13,857元,訴訟 標的金額為48,300元【計算式:17,876元+16,567元+13,857元=4 8,300元】,至第四至六項後段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045,210元【計算式:2,996,910元+48,300元= 3,045,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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