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補-190-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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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蘇聰敏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孫福松 孫文賓 陳淑芬 孫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 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979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3,579.54㎡×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 範圍1805/3660=2,647,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