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補-194-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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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涂蛉葳 被 告 李春發 蔡佩宜 吳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准 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556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705㎡×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原告權利範 圍1/9=833,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