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V-114-補-2-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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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永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志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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