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4-補-209-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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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李金美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垣諄( 原名:李宥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7,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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