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TDV-114-補-21-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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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蔡仲濱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被 告 蔡定男 蔡春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86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54.43㎡×民國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8,0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4=1,308,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 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