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4-補-213-202503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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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吳健雄 被 告 李進傳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 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250.68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1,868元(計算 式:占用面積250.68㎡×公告土地現值10,100元/㎡=2,531,8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