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4-補-216-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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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大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榮田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7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8,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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