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TDV-114-補-225-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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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羅薔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宗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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