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TDV-114-補-237-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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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李國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175,149元【計算式:(292地號面積267㎡×公告土 地現值6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472/10000)+(293地號面積5 86㎡×公告土地現值6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13,175,1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48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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