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V-114-補-246-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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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盧賢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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