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TDV-114-補-261-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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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登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 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57,373元【計算式:上開土 地面積(2,064+63)㎡×114年公告土地現值39,000元/㎡×原告權利範 圍2400/4849=41,057,3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1,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