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V-114-補-51-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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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周明賢 被 告 陳智 陳慧兒 陳苡兒 許瑛娟 周致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68/100000)及其上同段5161、639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分別為全部、68/100000)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元【計算式:(1,220,000元+800 ,000元+409,999元)×1/2=1,215,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即原告拍定取得上開不動產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