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V-114-補-59-20250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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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蔡永裕 被 告 洪賢章 洪新川 洪漢忠 楊宗翊 楊宗璟 楊宗諺 鄭丞淯 許瑞麟 洪林秀蕊 趙麗美 林秀玉 陳政珠 楊陳秋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路○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7, 138元【計算式:(270地號面積23,597.36㎡×公告土地現值1,8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0350/199392)+(312地號面積14,648.58㎡× 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原告權利範圍22477/199392)=5,177,1 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