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補-6-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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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月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