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4-補-6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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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李雅萍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 年度救字第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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