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補-67-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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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朱錦雲 被 告 林律奇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2348/10000)及其上同段37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 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67,47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95.19㎡×民國114年 公告土地現值11,500元/㎡×2348/10000)+建物課稅現值270,400 元=1,067,4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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