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V-114-補-69-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瑤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瑤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燕北段316、317、318地號 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182,6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 公尺)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權利 範圍,元以下四 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7.95 15,000 1/8 71,156元 2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8.1 15,000 1/8 127,688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3.32 12,700 1/8 322,771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8.55 12,700 1/8 45,323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8.5 12,700 1/8 29,369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8.74 9,349 1/8 232,253元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14.24 9,349 1/8 2,353,891元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88 1,400 1/8 154元 合計 3,182,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