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V-114-補-71-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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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蔡瑾瑜即格林室內裝修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佳揚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0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