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補-73-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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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蘇雅麟 被 告 蘇峰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36/10000)及其上同段1058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64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20+419 )㎡×民國114年公告土地現值62,000元/㎡×136/10000+建物課稅現 值642,600元=1,771,6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