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人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V-114-補-8-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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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林梅生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林瑞源 兼法定代理 林作松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林作松與被告祭祀 公業林瑞源間管理人關係不存在,第二項則請求確認被告祭祀公 業林瑞源所為變更章程之決議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均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 件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 無法核定,是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 (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3,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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