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V-114-補-80-20250317-4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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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自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3月3日114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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