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V-114-補-84-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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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蔡永裕 被 告 洪賢章 洪新川 洪漢忠 楊宗翊 楊宗璟 楊宗諺 鄭丞淯 許瑞麟 洪林秀蕊 趙麗美 林秀玉 陳政珠 楊陳秋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路竹區三埤段270、312地 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分別為10350/199392、22477/199392,下 合稱系爭土地)准予變價分割,而原告買受系爭土地(民國113 年12月23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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