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V-114-補-85-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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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陳沁渝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於債務人為原告時,則 以原告勝訴時,被告即債權人應被剔除而交付其他債權人或債務 人分配之金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 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 助字第404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10所載被 告應受分配之債權原本超過新臺幣(下同)6,128,680元部分、 利息超過967,156元部分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008,822元【計算式:本金部分(7,000,000元 -6,128,680元)+利息部分(1,104,658元-967,156元)=1,008,8 22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