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補-9-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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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劉家豪 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