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補-97-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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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蔣夜明 被 告 蔡錦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1,944元,及自 民國108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則自108年1月7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1月24日)前一日止之 利息金額為571,989元【計算式:1,891,944元×(6+17/365)×5% =571,9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 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3,933元 【計算式:1,891,944元+571,989元=2,463,93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