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套繪管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V-114-訴-2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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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劉錦煌 被 告 劉錦富即劉永吉之繼承人 劉瑞清即劉永吉之繼承人 劉瑞秋即劉永吉之繼承人 劉錦漢即劉朱貴香之繼承人 劉錦暉即劉朱貴香之繼承人 劉立夫即劉朱貴香之繼承人 劉子筠即劉朱貴香之繼承人 劉瑞禎即劉朱貴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640地號 土地),於民國111年6月間出售予訴外人鄭高峰,其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興建農舍,因上開土地於73年至76年間已由訴外人劉永吉、劉朱貴香等起造人申請興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號農舍(使用執照號碼:(76)美鎮建字第01559號、(76)美鎮建字第01561號),而遭駁回,並向原告等賣方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然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年2月1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0696300號函同意解除640地號之農舍套繪管制。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等劉永吉及劉朱貴香之繼承人配合辦理解除上開農舍之套繪管制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協同向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農舍套繪管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號,使用執照號碼:(76)美鎮建字第01559號、(76)美鎮建字第01561號)。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行使物上請求權之人,應為所有權人。查64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鄭高峰,此有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59、71頁),原告既非所有權人,即無從行使該土地之物上請求權,是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協同向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農舍套繪管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號,使用執照號碼:(76)美鎮建字第01559號、(76)美鎮建字第01561號),顯屬無據,自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協同向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農舍套繪管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號,使用執照號碼:(76)美鎮建字第01559號、(76)美鎮建字第01561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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