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V-114-訴-277-202503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炎村 被 告 洪伊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