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TDV-114-訴-3-202503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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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魏健航 被 告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美芳 被 告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騰禾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建榮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   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   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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