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V-114-除-13-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寶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10紙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前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共10紙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116 股票 1 10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股票 3 3000 005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股票 1 500 006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0 股票 1 125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70 股票 1  417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