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4-除-26-2025021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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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蕭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03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914